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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

点击:127 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6-01-24

一、徐州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

(一)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: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、使用;”

第二十四条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”。

(二)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“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”。

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》第九条“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,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、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。其主要职责是: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、贷款申请;”。

第二十一条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:购买、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”。

二、徐州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地点

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85号城西营业部

徐州市云龙区民祥路1号城东营业部或所属各管理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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